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原告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公開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出具書面判決書。宣判時,必須告知當事人有上訴權、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宣告離婚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