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描述:
我國《合同法》規定,撤銷權的期間為1年,自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
《民法通則實施意見》規定,除斥期間的撤銷權也為1年,但自行計算為成立時間。
為什麽“撤銷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與“行為成立之日”的撤銷權的預定期間起點不同?
分析:
《合同法》和《民法通則》因立法時間和背景不同而存在差異。應該說,合同法比民法通則更科學,更能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適用上,合同法與民法通則的關系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因此,在合同撤銷權問題上,除合同之外的其他民事法律關系應以《合同法》為準,以《民法通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