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管理活動和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
2.客觀上,行為人存在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
4.主觀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388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