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權予以撤銷。撤銷應通過通知進行。撤銷權又稱撤銷權,是指在債務人和他人處分其財產或權利,危及債權實現時,債權人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壹年內,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二)當事人受到脅迫,自脅迫解除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的;(三)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