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B已經開始實施犯罪行為(給A下毒已經結束),但由於B意誌以外的原因而失敗(A晚上開了藥,認為有問題就扔掉,超出了B的意誌)。此時,B已經構成犯罪未遂。那麽,如何才能構成未遂,然後中止呢?所以對於B來說,不能視為犯罪中止。
這種情況的原理和為什麽開槍失誤後放棄第二槍的行為不屬於犯罪中止是壹樣的。
但也有學者,尤其是堅持結果非價值論的學者,認為上述行為可以構成中止,這是從保護利益的角度出發,但我不太贊同他們的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