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責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壹)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權限的;
(五)以權謀私;
(6)明顯不合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