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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個關於買賣雙方貨物損失的問題。

首先,根據妳的敘述,妳和賣家之間關於手機買賣的合同是明顯有效的,這壹點無可爭議,我就不在這裏積累論據了。

其次,根據這份買賣合同的約定,妳提前支付貨款,賣家收到貨款後委托物流公司運輸發貨到約定地點。就妳而言,妳已經履行了支付義務,有銀行匯款單作為證明。就賣家而言,根據妳們的約定,應該由賣家承擔的送貨義務,委托給了合同的第三方,也就是物流公司。但是由於物流公司的過錯,導致買家,也就是妳,遭受了損失。這壹事實完全符合我國《合同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所以根據這個法律,妳有權要求賣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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