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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登記制度的法律責任意義

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規章備案登記的法律責任規定較少。對於備案義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備案條例,未報送備案規章或者未按時報送備案規章的,國務院法制機構應當通知制定機關限期報送;逾期仍不報送的,予以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但這只是備案審查的最低要求——“備案”,規定了制定機關的法律責任。至於其他不予登記的情形以及主要負責人是否有責任,則沒有規定。特別是對於上級機關而言,備案登記是否會產生相應的法律責任,由誰來追究,以及備案登記與司法審查的關系需要進壹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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