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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申請執行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行政機關撤回執行申請的規定有: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司法程序、濫用職權、明顯不當等。對於上述情況,視實際情況,可在後期撤回相關行政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壹方拒絕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另壹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經調解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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