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處是新《促進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按照學校章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參與學校的辦學和管理。
擴展數據:
申請設立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申辦報告,主要包括:主辦單位、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制度、資金籌集與管理等。
2、發起人的名稱和地址或姓名和地址;
3、資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憑證,並註明產權;
4.捐贈學校財產必須提交捐贈協議,載明捐贈人的姓名、捐贈資產的數額、用途、管理方式及相關有效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