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關於信訪工作的規定》。
第壹條為了規範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保障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信訪秩序,密切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信訪,是指信訪人通過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人民檢察院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申訴、舉報、控告,由人民檢察院依法處理的活動。本規定所稱信訪人,是指以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和意見,或者進行投訴、舉報、申訴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