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條規定,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⑶駁回起訴;
④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批準或者不批準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糾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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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妳說的不是適用法律錯誤,而是判決書筆誤,不會影響實質判決結果。被告可以要求壹審法院出具更正裁定書,如果已經到了二審階段,被告也可以直接向二審法院說明(但這種情況根本不會開庭審理,二審法院壹看不過是說說而已,就直接改判OK)。
希望回答對妳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