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壹定數量的人大代表或組織提出議案,然後審議——起草——審議通過——頒布。
大致是這樣壹個過程。
具體的動作,我在整理之前研究的時候:
1,有權向全國人大提出法律案的主體:
(1)全國人大主席團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四)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三十人以上或者壹個代表團。
(五)國務院
(6)最高人民法院
(7)最高人民檢察院
(八)中央軍事委員會
2.有權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案。
(1)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
(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
(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10多名成員。
(四)國務院
(5)最高人民法院
(六)最高人民檢察院
(七)中央軍事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