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醫療廢物的收集、運輸、貯存、處置及其監督管理。醫療衛生機構收治的傳染病患者或者疑似傳染病患者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醫療衛生機構廢棄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毒性藥品及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四條國家推進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開發。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給予適當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