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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依據是哪壹條?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十四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條例》。

附錄: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移或者買賣醫療廢物。

禁止在運輸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禁止在非貯存場所傾倒、堆放醫療廢物,不得將醫療廢物與其他廢物、生活垃圾混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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