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
確定醫療事故具體賠償金額應當考慮以下因素:
(壹)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的關系。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50條第1款
醫療事故賠償按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1)醫療費用:按治療醫療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的醫療費用。結案後確需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