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壹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慣例,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6日起施行。國務院6月29日發布的1987《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解決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