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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有哪些法律規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仍然有效。為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特制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並於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實施前已經解決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壹條

為了正確處理醫療事故,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障醫療安全,促進醫學科學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醫療護理規範和慣例,因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六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2年9月6日起施行。國務院6月29日發布的1987《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解決的醫療事故爭議,不再重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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