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用低於法定比例的殘疾人,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殘疾人就業條例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壹定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作崗位和崗位。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於本單位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安排的殘疾職工人數。
第九條用人單位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