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禁止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搶奪病歷資料。《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八條醫療機構或者其他有關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資格證書: (壹)承擔屍檢的機構無正當理由拒絕進行屍檢的;(二)塗改、偽造、隱匿、銷毀病歷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