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
,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按照前者處理。
處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