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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因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

法律解析: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因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的,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的主體是醫療機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八條患者在醫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千二百壹十九條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對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予以說明。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征得其明確同意;無法或者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明確同意。

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規定的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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