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收到醫療機構重大醫療過失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提出的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後,應當提交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進行鑒定;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醫患雙方協商鑒定的,由雙方委托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醫學會不予受理: (壹)壹方當事人直接向醫學會申請鑒定的;(三)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者判決的;(五)非法行醫對患者健康造成損害的;(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