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三十條國家在基本醫療服務中推進實施分級診療制度,引導非急診患者在基層衛生機構優先就醫,實行首診和轉診審核責任制,逐步建立基層首診、雙向轉診、快慢分工、上下聯動的機制,並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醫療衛生需求,整合本地區政府舉辦的醫療衛生資源,因地制宜建立醫療聯合體等合作醫療服務合作機制。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參與醫療服務合作機制。
第三十壹條國家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推行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建立家庭醫生服務團隊,與居民簽訂協議,根據居民健康狀況和醫療需求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