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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可以補病假條嗎?

法律分析:可以補充,但有條件:只有具有醫師以上職稱和處方權的臨床醫生才有開病假條的權利;醫生只能向親自就診的患者開具病假條,並在病歷和門診登記表上做好記錄,以備核對;病假必須加蓋醫務科公章方為有效;壹般門診休假休息時間不超過7天,每次休假持續時間不超過7天,連續休假時間不超過30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二十三條醫師在實施醫療、預防、保健措施和簽署相關醫學證明時,必須親自檢查、調查,並按照規定及時填寫醫學文書,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學文書及相關資料。醫師不得出具與其執業範圍無關或者與其執業類別不符的醫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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