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醫療機構執業管理條例》
第二條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範。
第三條醫療機構必須在明顯位置懸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診療科目、診療時間和收費標準。
第四條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五條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六條醫療機構應當加強對醫務人員的醫德教育。
第七條醫療機構工作人員上崗時,必須佩戴標明其姓名、職務或者職稱的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