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我國《鄉村醫生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鄉村醫生應當向患者或者其家屬如實介紹病情;2.自主權:醫療機構只能提出轉診建議,患者及家屬有決定是否接受的自主權;3.派人陪護:如果是轉診危重病人,醫院要派人陪護,隨時觀察治療。根據《醫院工作制度及人員崗位職責》第十三條,醫院轉崗及科室變動制度為1。因技術和設備條件限制,不能診治的患者,可由科室討論或由科主任提出,經醫療管理科或分管業務的副院長或醫院總值班批準,可提前轉院。2.轉院時應向患者本人或家屬充分告知。如估計途中病情可能加重或死亡,應留院處置,待病情穩定或有危險後再轉院。3.較重的病人轉院時應由醫護人員護送。病人轉院時,病歷摘要應隨病人轉移。病人出院時,應寫治療總結,交病案室,交回醫院。轉養老院的病人只帶病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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