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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收賬款質押

法律主觀性:

應收賬款可以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擔保的法律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其占有的財產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或權利為質押。

法律客觀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自質押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後不得轉讓,但出質人和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應收賬款轉讓所得的價款。第四百二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讓與債權人以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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