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通則》第158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是附條件立遺囑,遺囑人在生前對其死後的財產作出安排的民事法律行為。但如果附加條件不能實現,會有什麽樣的法律後果?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的義務能夠履行,繼承人、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或者其他繼承人的請求,撤銷其接受有義務繼承部分的權利,提出請求的繼承人或者受益人應當按照遺囑人的遺囑負責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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