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會的職責《基金會管理條例》明確規定,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董事會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須經出席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但是,對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表決,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
(1)修改公司章程。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籌資和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