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29條
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導致產權設立、變更、轉讓、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230條
因繼承取得財產權的,從繼承開始時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