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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可以做健康證和餐飲行業嗎?

法律分析:新頒布的《食品安全法》明確了不允許直接接觸進口食品的人群不包括乙肝病毒攜帶者,也就是說沒有法律規定乙肝病毒攜帶者不允許從事餐飲行業。所以只要肝功能正常,應該是可以辦理健康證的。

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崗位。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和其他事項應當符合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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