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立並執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從事直接接觸進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將其調整到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其他工作崗位。
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檢查項目和其他事項應當符合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