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九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將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轉化為搶劫罪,所以在盜竊後當場使用,抗拒抓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