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享有特殊幹預權,即在特殊情況下,醫生有權限制患者的自主權,以保證患者自身、他人和社會的安全。醫生並不任意行使特殊幹預權,僅在以下特殊情況下行使:①當精神病患者或自殺未遂者拒絕治療時,即使患者想要或正在自殺;②需要隔離治療的傳染病患者的隔離;③在實驗治療過程中,雖然患者有知情同意,但壹旦出現高度危險的情況,醫生必須停止實驗治療,以保護患者的利益;(4)危重患者要求了解病情真相,壹旦知道可能產生不良影響,醫生有權隱瞞真相。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應以保護患者利益、促進患者健康、提高患者幸福感為目標,這壹點可以體現醫學倫理的有益原則。醫德和衛生法律義務的體現是醫生在面對緊急災害(如傳染病)時,應服從衛生部門的調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