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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將房產抵押給乙並登記,再出售給丙,乙還有抵押權嗎?

首先,如果在不動產登記中心、銀行或法院辦理了抵押登記,房本上應該記載的內容是不能上市出售的。房屋登記機關不會確認這個交易成功,也就是說如果登記了(在房本上註明),就不會過戶,即使買受人交了錢,也是無效合同或交易。

如果是這樣的話,乙方就是合法的唯壹債權人,在雙方約定的條件出現時(如到期未能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收回資產。

但如果只是公證,或者只是簽了協議,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我國規定,不動產的產權證是確認唯壹所有權的依據。房地產的產權證就是房產證(俗稱房本)。

甲方是否取得乙方同意取決於上述抵押的法律效力。如果抵押在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A沒有權利,所有權利都是B;另壹方面,B沒有權利,所有權利都是A的。這些與丙方無關,丙方是不知情的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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