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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容、救助等名義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有哪些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以收容、救護等名義買賣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部門沒收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和違法所得, 並處該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價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並將相關違法信息記入社會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布;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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