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銀行以物抵債管理辦法(試行)》第十條以債務人所有或者依法享有處分權、具有較強流動性的財產為限。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有價證券,如匯票、本票、支票、提單、股票和債券;
(二)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建築物;
(三)剩余使用年限超過20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四)交通工具;
(五)生產設備和辦公設備;
(六)原材料和成品;
(七)其他具有較強流動性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