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施交通管制。
第六十九條。除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任務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中的車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