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十七條。被交付執行刑罰的罪犯,符合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應當收監執行。罪犯收監後,監獄應當對其進行身體檢查。經考察,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獄可以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