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見面,打電話到看守所了解詳情。《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每月會見罪犯不得超過壹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議期間,現場要有辦案人員和警衛進行監控。外國籍罪犯、少數民族罪犯和聾啞罪犯還必須有辦案機關聘請的翻譯人員在場。會議期間,禁止談論案情,不得用暗語交談,不得私傳物品。對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責令立即停止會議。《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將該犯罪分子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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