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恢復工作生產的意見。
第三條疫情防控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協商處理。
第四條支持協商未復工期間的工資。受疫情影響延期復工或未復工期間,對利用各類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指導企業參照國家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與職工協商,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有關規定支付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