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公司法修訂,註冊資本認繳制改革後,取消了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和首次實收資本不得低於註冊資本20%的強制性要求。
實繳註冊資本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取消了公司股東(發起人)應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出資、投資性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出資的規定;取消了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應當壹次繳足出資的規定。放寬註冊資本登記條件。簡化登記項目和登記文件。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和公司實收資本不再是公司的登記事項。公司註冊時,不需要提交驗資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