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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因藥品質量問題遭受損害的受害者的賠償

法律解析:藥品質量受到損害,受害人可以向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藥品生產企業要求賠償,也可以向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要求賠償。接到受害人的賠償請求後,實行首接責任制,先予賠償;先行賠付後,可以依法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179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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