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是壹般保證,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為連帶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在其保證範圍內要求債務人承擔責任或者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87條。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