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
發卡銀行應及時提醒持卡人即將到期的透支金額和還款日期。除非持卡人提供虛假信息或在未通知發卡銀行的情況下更改聯系方式。
第六十八條
開證行應當向債務人本人及其保證人催收,不得向與債務無關的第三方催收,不得使用暴力、脅迫、恐嚇或虐待等不正當手段催收。采集過程應當有記錄,記錄材料至少保存2年備查。
民法典第676條
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貸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