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
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第三十四條股東應當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得紅利;公司增加資本時,股東有按實繳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出資比例分紅或者不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壹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