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六條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應當遵守資源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法以及生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所有權人不得幹涉用益物權人行使權利。
第三百二十七條不動產或者動產因征收、征用導致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獲得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