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全生產法、消防法等法律中,內容過於原則,可操作性不夠;同時,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電力等方面的現有應急預案建設及相關行政法規。只規定相關行業或應急管理某壹環節的工作,具有系統性和普遍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二條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災後恢復與重建,適用本法。
第五條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制度,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降低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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