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辦法》第十二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建設工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壹)因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宜招標的;(二)主要施工技術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專有技術;(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者可以依法自建項目;(四)購買人可以依法自建;(五)原中標人對在建工程增設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仍有承包能力,其他人承擔將影響施工或功能配套的要求;(六)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