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是封建帝制。同時,英法的美德是資本主義國家(其中英國和德國是君主立憲制,美國和法國是* * *和制度)。它們的國家性質不同,所以對國家權利歸屬的解釋也不同。再加上文化差異,國情也不壹樣。所以這四個國家的法律在清末基本不適合使用。
但清末也有準備立憲的活動。想搞君主立憲制。當時好像借鑒了英國的法律。雖然“預備立憲”本身只是壹個謊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