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建立確立法律基礎的核心是1689的權利法案,該法案規定了議會至上的原則,初步建立了不完善的君主立憲制。
1701王位繼承法以法律形式規定了英國國王的繼承人,進壹步限制了國王的權力。
1832、1910的議會改革和19110的議會法案徹底削弱了上議院的權力,普選產生的平民議院正式成為英國權力的核心,君主立憲制最終得以完善。